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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

发布时间:2013-12-20 00:00

 

    11月20日,为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了2002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形成《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

    修订后的《规定》完善了以下内容:第一是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增加了病历书写、排序及病案装订等有关要求,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要求,规定了借阅病历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撤销后的保存要求,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修订了门(急)诊病历的归档时间。第二是增加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了相关管理要求。第三是与近年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做好衔接,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例如,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内容也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第四是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例如,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这样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作者:院办 董莎莎